捐贈規定

國立空中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07.04.03
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046518號函備查

  1. 本要點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十六條及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訂定之。
  2. 受贈收入指本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3. 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收受或存入帳戶;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由本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4. 辦理受贈收入業務,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對熱心捐贈者,得另定規定獎勵之。
    本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5. 受贈收入 全數由校務基金統籌運用。 有指定用途者,其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

  6. 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有關收據之印 製、保管、使用,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7.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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