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捐贈資訊公告
空大的校友 在各行各業都有很傑出的表現
空大的品牌 須要大家繼續共同擦亮與愛護
壹、捐贈方式:
一、現金。
地址:24701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72號
電話:02-2282-9355#5554、5555
二、支票。
支票抬頭:「國立空中大學」。
請填妥捐款意願書後,連同支票,以掛號郵寄至國立空中大學秘書處出納組收。
三、銀行匯款及ATM轉帳。
戶名:國立空中大學405專戶
匯入銀行:第一銀行蘆洲分行
帳號:007-213-30-01707-1
銀行別 分行別 帳號
匯款後,請填妥捐款意願書後,連同匯款收執聯/ATM轉帳收執聯,傳真、郵寄、或掃描後email至國立空中大學秘書處出納組。
貳、捐贈名錄:
98年度:
| 國立空中大學98年各界捐款明細表 | |||
| 日期 | 金額(元) | 捐款人 | 備註 |
| 98.02.09 | 500 | 張一鳴 | |
| 98.03.18 | 500 | 張一鳴 | |
| 98.04.30 | 500 | 張一鳴 | |
| 98.05.31 | 40,000 | 吳○○老師 | 吳炳漳先生、吳鄭金治女士人力資源管理紀念獎學金 |
| 98.06.04 | 36,000 | 蕭武桐老師 | 蕭學霖先生行政倫理紀念獎學金 |
| 98.06.08 | 500 | 張一鳴 | |
| 98.07.20 | 500 | 張一鳴 | |
| 98.08.10 | 500 | 張一鳴 | |
| 98.08.11 | 227,706 | 畢聯會 | 96學年度畢業生聯誼會致贈母校紀念品代金 |
| 98.09.08 | 500 | 張一鳴 | |
| 98.10.09 | 500 | 張一鳴 | |
| 98.11.04 | 500 | 張一鳴 | |
| 98.12.10 | 500 | 張一鳴 | |
| 98.12.25 | 40,000 | 吳○○老師 | 吳炳漳先生、吳鄭金治女士人力資源管理紀念獎學金 |
| 98.12.28 | 36,000 | 蕭武桐老師 | 蕭學霖先生行政倫理紀念獎學金 |
| 合計 | 384,706 | ||
99年度:
| 國立空中大學99年各界捐款明細表 | |||
| 日期 | 金額(元) | 捐款人 | 備註 |
| 99.01.18 | 500 | 張一鳴 | |
| 99.03.05 | 500 | 張一鳴 | |
| 99.04.06 | 500 | 張一鳴 | |
| 99.05.17 | 500 | 張一鳴 | |
| 99.05.18 | 40,000 | 吳○○老師 | 吳炳漳先生、吳鄭金治女士人力資源管理紀念獎學金 |
| 99.05.20 | 36,000 | 蕭武桐老師 | 蕭學霖先生行政倫理紀念獎學金 |
| 99.06.08 | 500 | 張一鳴 | |
| 99.07.06 | 500 | 張一鳴 | |
| 99.09.06 | 500 | 張一鳴 | |
| 99.09.16 | 100,256 | 畢聯會 | 97學年度畢業生聯誼會致贈母校紀念品代金 |
| 99.11.22 | 40,000 | 吳○○老師 | 吳炳漳先生、吳鄭金治女士人力資源管理紀念獎學金 |
| 99.11.23 | 36,000 | 蕭武桐老師 | 蕭學霖先生行政倫理紀念獎學金 |
| 合計 | 255,756 | ||
參、捐贈規定:
國立空中大學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97.12.25 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70259449號函同意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7條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與節餘款運用辦法訂定之。
二、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
三、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應全數撥充校務基金,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收受指定用途之捐贈,其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
四、校務基金之捐贈收入為現金時,應確實交付學校收受;為現金以外者,應確實點交,屬不動產者,應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現金以外之捐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五、本校收受之捐贈,不得與贈與人有不當利益之聯結。學校對熱心捐贈者,得另定規定獎勵之。
六、捐贈收入及其節餘款運用,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與節餘款運用辦法規定辦理,並提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七、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應依規定掣發收據,有關收據之印製、保管、使用,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八、本校收受之捐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及上網公告。
九、本校收受之捐贈之收支情形,其相關主管人員、經費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各應負其相關財務責任,並由會計人員協助作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十、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肆、免稅規定:
財政部65/07/06台財稅第34469號函: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或同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註:現行法為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扣除額)第1目(列舉扣除額):
捐贈: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所得稅法第36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